抚养费的数额是怎么确定的?
抚养费以父母双方协议的数额为主,在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予以确定。
人民法院确定抚养费数额所考量的因素:
a.子女的实际需要,包括子女的基本生活需求、适当的教育需求及基本的医疗需求等。
b.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主要指在父母的收入范围内支付子女抚养费的承受能力。
c.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一般指子女长期生活居住地普通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可以参照本地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等指标予以确定。
需注意的是,抚养费的数额应当以正当且必要为限,并非是机械按照父母一方月总收入20%-30%来确定,“总收入20%-30%”是一种建议性规范,并不是强制性规范,在一方收入畸高或畸低时,简单地以收入的比例来计算子女的抚养费是不妥当的。
【法律索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85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49条规定:“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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