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对房产中介的规定有哪些?
中介人委托委托后,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承担如实报告的义务。
在产生房产中介纠纷的时候,根据不同类型的房屋租赁、买卖纠纷,有不同的解决渠道和投诉部门,主要有如下:
1、房产中介无照经营、发布虚假房源信息的,那你可向工商部门反映
2、中介违法违规乱收费的,那你就向物价部门反映
3、中介没有无房地产经纪服务备案证、伪造证明材料等方式,骗取购房资格、骗取或骗贷住房公积金、规避限贷的、签订“阴阳合同”规避税费的,那你可向房管部门反映
4、因一方违约所签合同无法推进时,三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签订中介合同的,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承担如实报告的义务。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要承担相应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六十一条 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九百六十二条 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百六十三条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中介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中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中介人的报酬。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活动的费用,由中介人负担。
第九百六十四条 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是,可以按照约定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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