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遗赠人的权利与义务
1.表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权利。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受遗赠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丧失受遗赠权。
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丧失受遗赠权及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或者终止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继承开始后,受遗赠人表示接受遗赠,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接受遗赠的权利转移给他的继承人。
2.要求遗嘱执行人按遗嘱的指定给付遗嘱财产的权利。
3.当受遗人遗赠权遭受非法侵害时,向法院起诉请求给予保护的权利。
遗产管理人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继承人、受遗赠人、债权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4.遗赠附有义务的,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其接受附义务部分遗产的权利。
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与自然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后,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导致协议解除的,不能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其支付的供养费用一般不予补偿;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导致协议解除的,则应当偿还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已支付的供养费用。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条,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其接受附义务部分遗产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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