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鉴定去哪里做
医疗事故鉴定可以通过以下三种途径进行:
医患双方共同委托鉴定:在这种情况下,应当由当地医学会组织医疗事故鉴定。
卫生行政部门组织鉴定:在这种情况下,由医学会组织鉴定。
起诉之后法院要求鉴定:在这种情况下,由法院委托机构进行鉴定。
具体的受理部门包括县级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市或县级市鉴定委员会,以及市鉴定委员会。这些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同级卫生局医政部门承担。如果对县级市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可以要求重新鉴定,这由市卫生局医政处承担。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卫生行政部门在收到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后,应在十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可以做医疗事故鉴定的部门有:
1、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
2、省、自治区、直辖市医学会;
3、中华医学会可以组织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的技术鉴定工作。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全文
第三条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分为首次鉴定和再次鉴定。 设区的市级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级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专家鉴定组进行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医疗事故争议的再次鉴定工作。 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以下简称医学会)可以设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办公室,具体负责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组织和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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