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立案标准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立案标准主要依据《刑法》第253条之一及“两高”司法解释,具体可分为以下三类情形:
一、基于信息类型与数量的立案标准
敏感信息: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行踪轨迹、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等高度敏感信息,50条以上即构成犯罪。
重要信息:涉及住宿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信息,500条以上可立案。
普通信息:其他一般个人信息(如姓名、电话等),需达到5000条以上才符合立案条件。
特殊规则:
批量信息条数可直接按查获数量认定,除非能证明不真实或重复。
向不同对象多次提供同一信息时,条数累计计算。
二、基于违法所得或行为后果的立案标准
违法所得:非法获利5000元以上即构成“情节严重”。
信息用途:
明知他人用于犯罪仍提供信息(如用于诈骗、绑架);
导致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
特殊主体:在履职或服务中获取信息并出售的(如“内鬼”),立案标准减半。
三、其他加重或从重情节
累犯:曾因侵犯个人信息受刑事处罚或2年内受行政处罚再犯的。
单位犯罪:单位实施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责任人员按个人犯罪标准处罚。
量刑分级
情节严重: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单处罚金(对应上述立案标准)。
情节特别严重(如信息数量达10倍、造成死亡等):处3-7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注:为合法经营活动购买普通个人信息,需获利5万元以上才构成犯罪。
上海煊宏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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