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万元的借条,转账记录只有7万多 怎么办
借条上明确的写着“借款100000元”,原告陈某某却只提供了73180元的银行转账记录,称另外26820元系现金交付,法院会如何判?
案情简介
被告李某以资金不足为由向原告陈某某借款,在2024年5月19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借条载明:李某(借款人)因资金不足向陈某某(出借人)借款100000元整,借款期限为2024年5月19日至2024年11月29日止,将在2024年11月29日前一次性还清,约定年利息1分。借款人应按照规定时间归还借款,如有违约,出借人有权向出借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借款人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并承担法律责任。原告分三次分别向被告李某银行卡转账50000元、20680元、2500元,共计73180元。原告主张26820元是现金交付给被告的。借款逾期后,被告未归还,原告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李某向原告陈某某借款73180元,有被告李某向原告出具的借条及转账凭证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借贷关系真实有效,法院予以确认。被告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73180元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法院予以支持。
原告主张另外26820元系现金交付给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法院不予采信。原、被告约定年息1分,即年利率10%,不违反法律规定,该约定有效,法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24年5月19日起按照年利率10%支付利息至还清之日止,法院认为,利息应以73180元为基数,自2024年5月19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0%计算,对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原、被告约定了借款的期限,被告未在约定时间内支付履行还款义务,构成违约,因借条中约定了借款人愿意承担因违约产生的所有费用,原告主张律师费3000元由被告承担,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法院判决:一、由被告李某偿还原告陈某某借款73180元及利息(利息以73180元为基数,自2024年5月19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0%计算);二、由被告李某支付原告陈某某律师费3000元;三、驳回原告陈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海煊宏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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