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兆流产请假公司不批还开除合理吗
先兆流产请假,单位不批准还开除,这种做法合理吗?
先兆流产请假 单位不批准还开除
法院:单位应向职工进行赔付
闫女士在北京一家文化传播公司工作多年,并签订有劳动合同。闫女士怀孕后身体不适,经医院确诊为先兆流产,建议休假14天,于是她向公司提出请病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法官霍思宇介绍,公司认为闫某之前已经休过了几天病假,根据公司的规章制度不能再连续地继续休病假休下去,所以就没有再审批她这个假期。
从微信聊天记录可以看出,公司的态度非常强硬,“批不了,你请假时间已经太长了,要不你过来上班,要不你过来办离职”。最后,公司以闫女士违反请假制度,病假超期旷工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法院审理后认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闫女士处于孕期,其因先兆流产向公司请病假,并提交了病假条,公司以其违反公司制度、旷工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没有法律依据。
法院最后认定,用人单位与闫女士解除劳动合同是违法解除,判决用人单位向闫女士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及请假期间差额工资七万两千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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