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申诉反被开除,法院:恢复劳动关系
申诉不公反被指“污蔑”,一纸解雇函斩断劳动关系。当企业以“违纪”为名对员工的正当申诉施以解雇重罚,劳动者应如何维护自身权益?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员工因合理申诉而被辞退”的劳动合同纠纷案件。
案情回顾
林某系某公司的职员,产假期间其所在部门整体被撤销。2023年11月8日,公司向林某出具调岗通知书,林某两次表示拒绝,公司分别给予林某两次记过处分。
根据该公司员工手册规定,当员工认为个人利益受到不应有的侵犯,或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措施有不同意见,或发现有违反公司各项规定的行为时,可向所属部门或直接向公司高层申诉。同年12月5日,林某向公司领导发送邮件,反馈其“受到公司不公正待遇”“被领导百般刁难,莫须有地降低我的绩效分”“个别领导考核和管理风格会让我司的企业文化和风气日下,不利于我们公司健康发展”等。3日后,公司以林某多次违反劳动纪律,且在公司内部污蔑其他人员,给公司及其他员工带来严重不良影响等为由,解除与林某的劳动合同。林某认为公司解除行为违法,遂提起仲裁诉讼,要求恢复双方劳动关系等。
一审法院认为林某提出个人意见,是员工的正常权益,符合员工的行为准则,公司解除行为违法,故判决恢复双方劳动关系。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不服,上诉至上海一中院。
上海一中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公司规章制度规定,员工有提起申诉的权利。林某认为个人利益受到侵害而向公司领导进行申诉,措辞无明显不当之处,不存在对同事恶意攻击造成较大伤害,或不正当利用投诉、举报渠道,恶意捏造事实中伤他人,公开或私底下散布谣言,诋毁他人名誉等情形,公司对员工正当申诉应具有容忍义务,公司以员工正当申诉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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