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传法制 · 法律咨询 · 共创和谐社会
在线客服系统
首页 > 法律百科 > 法律法规 > 法律知识

精神损害程度的认定标准和赔偿标准

发布日期:2025-05-14 阅读:454

精神损害程度的认定标准和赔偿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而精神损害严重程度的认定标准和赔偿金额,则主要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1〕3号)这两个司法解释:

 

一、认定标准

(一)民事侵权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未明确提及严重程度认定的具体量化标准,但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是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考虑因素之一。法律依据为:

 

第五条 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1.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侵权行为的目的、方式、场合等具体情节;

3.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4.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5.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6.受理诉讼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二)国家赔偿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造成严重后果”:

1.无罪或者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六个月以上;

2.受害人经鉴定为轻伤以上或者残疾;

3.受害人经诊断、鉴定为精神障碍或者精神残疾,且与侵权行为存在关联;

4.受害人名誉、荣誉、家庭、职业、教育等方面遭受严重损害,且与侵权行为存在关联。

 

受害人无罪被羁押十年以上;受害人死亡;受害人经鉴定为重伤或者残疾一至四级,且生活不能自理;受害人经诊断、鉴定为严重精神障碍或者精神残疾一至二级,生活不能自理,且与侵权行为存在关联的,可以认定为后果特别严重。

 

1. 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第七条)

以下情形可认定为“造成严重后果”:

 

羁押情形:

无罪或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六个月以上。

 

身体伤害:

受害人经鉴定为轻伤以上或残疾。

 

精神伤害:

受害人经诊断、鉴定为精神障碍或精神残疾,且与侵权行为存在关联。

 

其他损害:

受害人的名誉、荣誉、家庭、职业、教育等方面遭受严重损害,且与侵权行为存在关联。

 

2. 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第七条第二款)

以下情形可认定为“后果特别严重”:

 

长期羁押:

受害人无罪被羁押十年以上。

 

死亡:

受害人死亡。

 

严重身体伤害:

受害人经鉴定为重伤或残疾一至四级,且生活不能自理。

 

严重精神伤害:

受害人经诊断、鉴定为严重精神障碍或精神残疾一至二级,生活不能自理,且与侵权行为存在关联。

 

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第五条相比,国家赔偿中的精神损害赔偿在认定标准和赔偿金额上更加具体和细致,特别是在考虑因素中增加了与国家赔偿案件相关的特定要素,如原错判罪名、刑罚轻重、羁押时间等。同时,国家赔偿中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有明确的最低限额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而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则未设定此类具体数额限制。

 

 

二、总结

1.认定标准:既分国家赔偿案件也分民事侵权案件,根据侵权行为导致的后果(如羁押时间、身体伤害、精神伤害等)分为“造成严重后果”和“后果特别严重”。

2.赔偿金额:各地法院在具体实践中可能会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司法实践制定更详细的标准,需综合考虑侵权行为的情节、受害人的情况、侵权人的过错程度及当地生活水平等因素来确定赔偿金额。例如,部分法院规定了具体的赔偿金额范围,如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规定,造成公民死亡的,精神抚慰金的数额一般不低于50,000元,但不高于80,000元。

 

上海煊宏律师事务所

法律问题咨询电话:18916469285

业务范围:律师会见,取保候审,刑事无罪和轻罪辩护(主任律师带队,30年刑事案件办理经验,一对一服务。)

其他业务:民事纠纷类 离婚纠纷、借贷纠纷、遗产继承纠纷、劳动纠纷、邻里纠纷、交通事故纠纷等。


律师咨询
关键词: 精神损害程度的认定标准和赔偿标准
备注:文章内容来源网络资料整理,如果文字和图片涉及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谢谢! 投诉邮箱:zhangyufa2021@163.com
遵纪守法 打造品牌平台
诚信经营 塑造口碑形象
为民服务 组建法律援助
勤学苦研 学法护法普法

首页

电话咨询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