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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捕捞水产品的立案和量刑标准2025

发布日期:2025-03-31 阅读:187


非法捕捞水产品的立案和量刑标准2025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立案标准主要包括数量/价值、捕捞对象、区域限制及禁用方法等情形,具体如下:‌‌

 

‌数量或价值达到标准:‌

‌内陆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500公斤以上或价值5000元以上;

‌海洋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2000公斤以上或价值2万元以上。

‌特殊捕捞对象或区域:‌

‌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或怀卵亲体‌:

内陆水域:50公斤以上或价值500元以上;

海洋水域:200公斤以上或价值2000元以上;

‌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捕捞‌:无论数量均可能立案。

 

‌禁用工具或方法:‌

在禁渔期或禁渔区内使用禁用工具(如电鱼、毒鱼设备)或方法(如炸鱼)捕捞的,无论数量均符合立案条件。

 

‌其他严重情形:‌

在公海使用禁用渔具造成严重影响;

多次非法捕捞、造成重大生态损害等。

补充说明

‌法律依据‌:主要参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六十三条。

‌量刑标准‌:一般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扩展概念‌:国际上的IUU捕捞(非法、不报告、不受管制捕捞)与我国法律中非法捕捞的界定存在差异。

(注:不同来源对同一标准的描述存在细微差异,但核心要件一致,上述内容综合了时效性、权威性较高的结果。)

 

上海煊宏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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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非法捕捞水产品的立案和量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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