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驾后又醉驾被判拘役2个月25日
陈某与朋友在酒吧喝酒后,驾驶小轿车在某路段与他人驾驶的汽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交通事故发生后,陈某留在现场等候交警来处理,并在事后赔偿事故对方经济损失、获得谅解。经交警认定,陈某负该交通事故全部责任;经抽血检验,陈某被查获时血液酒精含量达248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酒驾驶。
另查明,陈某曾在一年多前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以罚款、暂扣驾驶证的行政处罚。
公诉机关以陈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审理该案认为,本案中,陈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当适用“拘役,并处罚金”的量刑幅度予以处罚。
陈某在二年内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行政处罚,现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依法从重处罚。鉴于其犯罪以后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已经向被害人作出经济赔偿并取得谅解,依法可从宽处罚。
陈某醉驾造成交通事故并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血液中酒精含量经鉴定高达248毫克/100毫升,且在一年多前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而被公安机关查获并被行政处罚,其犯罪情节并非轻微,不符合适用缓刑的法定条件。
综上,番禺区法院一审判决:陈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二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一审判决后,陈某认为其可以适用缓刑,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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