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价进口红酒无法追溯“来源”被判退一赔十
消费者高价购买的“原瓶进口”红酒,虽贴有中文标签,但缺失生产日期和经销商联系方式,经核实并非标签标注的经销商所售。
案情介绍
2024年1月,王某在一家酒品专卖店购买4瓶某品牌赤霞珠红葡萄酒(单价888元,总价3552元)。红酒瓶身加贴的中文标签标注了产品名称、原产国、酒精度等内容,但未标注经销商的联系方式及生产日期,仅载明经销商为深圳某公司。
王某认为该红酒中文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且无法核实红酒合法来源,遂向市场监管局进行举报。
2024年11月,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于北京某商贸公司出售标签瑕疵的涉案红酒及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无法提供涉案红酒的报关单、检验检疫证明、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材料的行为作出责令整改并予以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5年1月,王某向法院起诉,认为该商贸公司出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涉案红酒,主张退一赔十。
庭审过程
商贸公司称其出售的红酒不存在安全问题,且有正规的进货渠道,但无法提供供货商的名称及联系方式,亦无法提供涉案红酒的报关单、检验检疫证明等证实合法进口的相关材料。此外,该公司主张王某为“职业打假人”,但未能提交相应证据证明。
法院与中文标签记载的经销商核实,该公司回函明确涉案红酒并非其销售产品。同时法院核查,王某无短期内多次购买问题商品并索赔的记录。
东城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进口食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进出口商品检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检验合格,应当按照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的要求随附合格证明材料。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有中文标签;标签应当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涉案红酒的中文标签所载内容不能真实反映其合法进口情况,显然存在安全隐患,应被认定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该案中,被告作为涉案红酒的销售者,无法明确供货商的具体名称,未能提供红酒的合法进货来源,亦未能举证证明其依法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被告的行为已构成《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明知”。因此,被告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依法应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在无证据证明原告明知涉案红酒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仍然购买,且存在短时间内多次购买多次索赔的情况下,原告要求被告退还货款并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的诉讼请求,具备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审判结果
法院判决被告某商贸公司向王某退还货款3552元,支付十倍价款赔偿金35220元。该判决现已生效。
食品经营者应确保食品可溯源
法官介绍,食品安全标准绝非仅指食品本身无毒无害,而是包含从生产到销售全过程的合规性。未经检验的进口食品如同“身份不明者”,标签虚假、来源不明已构成对食品安全的威胁,经营者对食品来源的“一问三不知”,本质是对消费者安全的漠视。法律要求经营者建立食品安全防火墙,不要做来路不明食品的“二传手”。
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是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义务,生产经营企业要落实主体责任,确保食品可溯源。进口食品需严格核查中文标签合规性及随附合格证明;不得以“不知情”推卸责任,未尽查验义务即构成法律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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