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起诉离婚法院判离
家庭暴力是社会的毒瘤,给受害者身心带来巨大伤害,给未成年子女成长带来负面影响,还有可能升级演化为刑事案件,严重危害社会和谐稳定。近日,延吉法院朝阳川人民法庭依法审理了一起对家庭成员实施家庭暴力的离婚案件。
原告李某某、被告王某某于2009年11月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小王(未满14周岁)。因双方夫妻感情破裂,李某某向延吉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在此期间,王某某与李某某因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儿子小王上前制止时,被王某某持刀扎伤。经鉴定,小王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王某某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刑罚。
经法院审理认为,小王作为家庭成员,在父母争吵过程中被家人用刀扎伤,其身心均遭受了极大的创伤,是此次家庭暴力的“受害人”。王某某的伤害行为应视为对家庭成员实施的家庭暴力,其因被判处有期徒刑,已不具备抚养孩子的客观条件,且作为施暴者亦不宜抚养未成年子女。最终,法院依法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并由李某某抚养小王。
在办理离婚案件过程中,对于初次起诉离婚,无法证明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且对方不同意离婚的案件,为了维护家庭和谐稳定一般不准予双方离婚。但是若存在家庭暴力等法定的离婚事由,即使是初次起诉离婚,经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双方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第二项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实施家庭暴力和虐待,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身体、禁闭、冻饿、凌辱人格、精神恐吓、性暴虐等手段,对家庭成员从肉体上、精神上进行伤害、摧残、折磨的行为。因此在婚姻关系中,妇女儿童作为弱势群里应该勇于对家庭暴力说不,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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