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偿义务机关是什么
赔偿义务机关是指在国家赔偿中承担赔偿责任的国家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赔偿义务机关的具体情形如下:
行政赔偿: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时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权力时造成损害的,被授权的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
经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
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撤销该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刑事赔偿:
行使国家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造成损害的,该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的,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二审改判无罪以及二审发回重审后作无罪处理的,作出一审有罪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法律依据和定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赔偿义务机关是指行使国家侦查、检察、审判、看守所及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机关。
具体案例分析
例如,如果一个公民因违法拘留而受到损害,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即为赔偿义务机关。如果该公民在再审中被改判无罪,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即为赔偿义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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