扰乱公共秩序罪立案追诉标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根据情形表现,最轻给予警告处罚,最高给予200元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多次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或者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被公安机关治安处理过;
(2)阻碍、抗拒有关工作人员维护公共场所秩序;
(3)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4)经公安机关制止,不听劝阻的;
造成交通堵塞、秩序混乱时间在30分钟以上的,可按情节较重适用处罚。
罚款基准: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对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扰乱公共秩序罪对经济发展的意义
一般而言,公共生活是相对于私人生活的。私人生活以家庭内部活动和个人活动为主要领域,具有一定的封闭性和隐秘性。在公共生活中,一个人的行为,必定与他人发生直接或间接的关系。公共生活超越了私人生活的局限,具有鲜明的开放性和透明性,对他人和社会的影响更为直接和广泛。
人类公共生活是逐步形成和发展起来的。
当代社会生活具有以下特征:活动范围的广泛性;交往对象的复杂性;活动方式的多样性。
在了解了公共生活的发展脉络和主要特征后。我们对于公共生活有了一个基本的概貌性的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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