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伤残鉴定等级和赔偿标准
精神伤残鉴定标准主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进行评定。精神伤残等级分为四个等级:
精神残疾一级:适应行为严重障碍,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忽视自己的生理、心理的基本要求。不与人交往,无法从事工作,不能学习新事物。需要环境提供全面、广泛的支持,生活长期、全部需他人监护。
精神残疾二级:适应行为重度障碍,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基本不与人交往,只与照顾者简单交往,能理解照顾者的简单指令,有一定学习能力。监护下能从事简单劳动。需要环境提供广泛的支持,大部分生活仍需他人照料。
精神残疾三级:适应行为中度障碍,生活上不能完全自理,可以与人进行简单交流,能表达自己的情感。能独立从事简单劳动,但学习能力明显比一般人差。被动参与社交活动,偶尔能主动参与社交活动;需要环境提供部分的支持。
精神残疾四级:适应行为轻度障碍,生活上基本自理,但自理能力比一般人差,有时忽略个人卫生。能与人交往,能表达自己的情感,但体会他人情感的能力较差。能从事一般的工作,学习新事物的能力比一般人稍差;偶尔需要环境提供支持。
赔偿标准则根据精神伤残等级和具体情况有所不同:
一般伤害:未构成伤残等级的,精神抚慰金的数额一般为1000元至5000元。
构成伤残等级:精神抚慰金的数额一般不低于5000元,但不高于80000元。
造成公民死亡:精神抚慰金的数额一般不低于50000元,但不高于80000元。
赔偿的具体金额还会考虑侵权人的过错、侵权行为的情节、影响和后果以及给受害人造成精神损害的程度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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