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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新规:婚后父母出资购房离婚怎么分割?

发布日期:2025-02-06 阅读:658

2025新规:婚后父母出资购房离婚怎么分割

 

《最高院关于民法典婚姻家庭编适用司法解释二》(以下简称“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自2024年4月征求意见以来广泛受法律人士及人民群众的关注,今天它来了!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征求意见时,我也通过公开渠道提出对于婚后父母出资购房如何分割提出自己的建议。《最高院关于民法典婚姻家庭编适用司法解释二》正式发布,发布会上最高院也对该问题作了回复。

 

 

一、婚后父母全款出资?

《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该条将父母赠与发生分为婚前与婚后。婚前部分很容易理解,谁出资这部分权益就归谁。争议主要发生在该条第二款的情形,如果婚后父母为双方出资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处理,即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明确赠与个人的除外。

 

这里的并未区分是全款或是部分出资。而早在婚姻法时期,《最高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三》里曾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我们可以看出,当时最高院的意见是全款+登记出资子女名下视为个人赠与,均部分出资的,属于按份共有。

 

《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出台时,不少人认为最高院是摒弃了这个观点,一刀切的认为只要父母婚后出资均视为赠与双方,除非有明确的赠与个人的意思表示,而不能再以出资进行衡量。

 

不过,最高院曾撰文《〈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若干重点问题的理解与适用》刊登在《人民司法》2021年第13期中,曾认为“在一方父母出全资并且在购买不动产后将不动产登记在自己一方子女名下的,考虑到物权法已经实施多年,普通民众对不动产登记的意义已经有较为充分的认识,在出资后将不动产登记在自己一方子女名下,认定为是父母将出资确定赠与给自己子女一方的意思表示,符合当事人本意,也符合法律规定的精神。”

 

该文虽不是正式的司法解释,但是属于最高院关于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在一定程度上表明了最高院关于这个问题的立场。

 

然而,今天发布的《最高院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就这个问题给出了最新意见,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房屋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并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理解关键点有两个:1、一方父母全款出资可归出资方子女所有;2、获得房屋一方要对另一方补偿;3、非必须给予补偿。

 

发布会中,最高院对该条具体运用给出了具体解释如果赠与合同约定只给予自己的子女,应当按照约定处理;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房屋不论是否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都可以判决该房屋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以保障出资父母一方的利益。但是,同时也要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等事实,来确定是否需要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二、父母婚后部分出资。

婚姻法时期,最高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三里曾规定,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这里的规定仅考虑了出资,而并未考虑其他因素,其实也是一直为世人诟病。

 

《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试图消除这种机械思想,维护夫妻法定财产制,没有约定的情况下,父母出资购房视为对双方的赠与。这种观点解决了一部分冲突,但是没有对具体分割时应当考虑的因素予以明确。当这个房屋出资视为对双方赠与时,原则上所购房屋时就是夫妻共同财产,那么此时如何分割并没有明确,如果简单按照均分的来处理的话,则会造成形式上平等,而实质上不平等的情况。

 

新的《最高院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部分出资或者双方父母出资,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相应出资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以出资来源及比例为基础,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判决房屋归其中一方所有,并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合理补偿。

 

据此,新司法解释发布后,法院在离婚时分割父母部分出资房屋时的原则进行明确,包括出资+生活情况+生育子女情况+过错情况+房屋产权登记等均要考虑在内。最重要的一点,其与婚后一方父母全款出资分割最终的补偿方式有着明显区别。

 

区别在于,婚后一方父母全款出资时,房屋一般归出资一方,是否给予另一方补偿以及补偿多少要结合具体情况,而部分出资时,获得房屋一方是应当给予另一方合理补偿。这也就是说,第一种情况下,法院为防止获取他人财产的闪婚闪离等情况发生,倾向于保护全款出资方的利益,同时如果另一方却对婚姻付出时,也应得到相应财产方面的补偿。付出多少则会结合结婚时间、婚后生活情况、孕育子女情况、离婚过错等综合酌定。

 

第二种情况下,则是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合理补偿。这么说可能大家没法有更直观的感受,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陈宜芳举例:比如一方父母出资20%,另一方父母出资80%,原则上会判定房屋归出资80%那一方父母所有,但是给予另一方的补偿,那不一定就是20%,要根据双方婚姻的情况、共同生活的情况、孕育(共同)子女的情况,以及对婚姻的过错情况等因素来判断。按照民法典的规定,从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的原则,来确定给对方的补偿数额,这个数额可能会低于20%,也可能会高于20%,现实生活是非常复杂的,这就需要法官全面地查明案件的事实,综合考量做出一个合法合理的判断。

 

由此可以看出在这种情况下,出资比例是法院酌定的基础,在出资比例既定的情况下,结合各种因素进行上下调动,更有助于兼顾经济与生活上双重分割因素,也更公平。

 

总结,作为离婚案件来说,并没有绝对的非黑即白,也没有绝对的胜诉与败诉。我曾在征求意见稿发布时提出过明确分割比例的意见,但是看到今天发布会的相关内容时有了更深层次的认知。实践中,婚姻家庭生活纷繁复杂,强行确定某一分割比例也许有助于部分案件公平,甚至是大多数案件,但是也会在极端情况无法赋予由法官根据情况下进行调整,造成个案的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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