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助他人组织赌博罪的立案标准
一、协助他人开设赌场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关于协助他人开设赌场罪的立案判准方面,简要概括则常常涵盖如下几种常见状况:
1. 作为赌博场地的组织者,通过招揽顾客并从其中抽取佣金或回扣来获取不当经济收益;
2. 受雇于赌场经营者,参与赌场的日常运营与管理,并从中分享利润;
3. 为赌场经营者提供人员输送、资金流转以及物资供应等服务,从而在过程中获取不法经济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赌博罪;开设赌场罪;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协助他人开设赌场罪立案标准是多少
针对协助他人开设赌场罪的具体立案标准,主要涵盖了以下几种情况:
第一种是对赌场提供资金支持、计算机网络维护、通讯保障以及费用结算等方面的直接协助行为,同时还需要涉及到接受服务费金额达到两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情况;
第二种则是为赌博网站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并且在这个过程中收取服务费金额达到了一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是帮助赌博网站收取赌资超过二十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情况;
最后一种情况是为超过十个以上的赌博网站投放与网址、赔率等信息相关的广告,或者是为赌博网站投放广告累计数量超过五十条以上的情况。
《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二、关于网上开设赌场共同犯罪的认定和处罚
明知是赌博网站,而为其提供下列服务或者帮助的,属于开设赌场罪的共同犯罪,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一)为赌博网站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投放广告、发展会员、软件开发、技术支持等服务,收取服务费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
(二)为赌博网站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收取服务费数额在1万元以上或者帮助收取赌资20万元以上的;
(三)为10个以上赌博网站投放与网址、赔率等信息有关的广告或者为赌博网站投放广告累计100条以上的。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规定标准5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实施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但是有证据证明确实不知道的除外:
(一)收到行政主管机关书面等方式的告知后,仍然实施上述行为的;
(二)为赌博网站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投放广告、软件开发、技术支持、资金支付结算等服务,收取服务费明显异常的;
(三)在执法人员调查时,通过销毁、修改数据、账本等方式故意规避调查或者向犯罪嫌疑人通风报信的;
(四)其他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明知的。
如果有开设赌场的犯罪嫌疑人尚未到案,但是不影响对已到案共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认定的,可以依法对已到案者定罪处罚。
三、协助他人开设赌场认定条件有哪些
对协助他人开设赌场的认定标准通常包含以下几个关键因素:
首先,参与协助的行为必须是明确知晓他人正在实施开设赌场的活动,并在此基础上提供了实际的援助。这种援助可能涉及到提供资金、场所、技术支持以及招徕赌客等多个方面。
其次,这种协助对于赌场的顺利开设及正常运营产生了实质性的推动作用。
最后,协助者在主观意识层面必须具备明确的帮助他人开设赌场的意图,也就是说,他们应当清楚地认识到自身的行为实际上是在为开设赌场提供支持,同时也期望或放任这样的结果得以实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赌博罪;开设赌场罪;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关于协助开设赌场罪的立案判准,通常涵盖:组织赌博场地,招揽顾客并从中获利;受雇于赌场,参与运营与管理并分享利润;为赌场提供人员、资金及物资服务,从中获取不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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