侮辱尸体罪的立案标准
所谓侮辱尸体,是直接对尸体施加凌辱等各种行为方式的概括,并不以公然为必要,可以是暴力行为,也可以是非暴力行为。侮辱尸体罪的一般学理解释是指:以暴露、猥亵、毁损、涂划、践踏等方式损害尸体的尊严或者伤害有关人员感情的行为。
(1)典型方式:暴露、猥亵、毁损、涂划、践踏等。毁损:即对于尸体予拟物理上或者化学性的损伤或破坏。既包括对整具尸体的毁损或者破坏,也包括对尸体某一部位的损坏,比如焚烧、肢解、割裂或者非法解剖,毁损死者的面容,取走脑浆等均构成毁损。从时间要求上,行为人必须于被害人死亡后对其尸体加以损坏,否则如果被害人尚未死亡,其损坏行为构成杀人行为的一部分,不能以本罪论处。猥亵:即对尸体加以污秽侮辱或者有轻蔑的行为。比如奸尸或者剥夺去衣物,使之暴露于众,在尸体上进行涂划乃至鞭尸;抠摸尸体阴部、向尸体上吐唾液、涂抹不洁之物等均属猥亵行为。采用悖逆传统葬俗或宗教葬习的方法来掩埋、处理尸体。对于不同的民族而言各有具独特的丧葬习惯,如果行为人明知掩埋处理尸体有违民风习俗,有伤民族感情而故意加以为之,显属侮辱尸体行为。
(2)非典型方式:藏匿抛弃。将尸体予以藏匿并抛弃尸体。特别是抛尸于荒野、山沟、河渠、水库、湖泊等
(3)新型方式:传播尸体照片、影像等。
以刺激遗属感情的方法处理或者不法处理尸体。这种行为方式伤害了死者亲友的感情,有伤社会风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二条 盗窃、侮辱尸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刑法修正案(八)》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违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违反国家规定,违背其近亲属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三百零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尸体是人的生命的延伸,与人的活体一样具有尊严。人死后,须通过一定仪式,诸如遗体告别仪式或法律允许的其他民间习俗等,让亲友寄托哀思,给社会以告示,然后依法火化或其他合法方式安葬,用民间的话就是“入土为安”。这才是对尸体的尊严的保障和对生命的尊重。不通过合法的方式,不对生命包括尸体怀有敬畏而任由处置,特别是对尸体采取各种暴露、践踏、涂画或藏匿、抛弃等方式,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都有可能以涉嫌构成侮辱尸体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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