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行政事实行为?行政事实行为有哪些情形?
所谓事实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实施的没有处分内容和法律约束力的行为。行政主体在作出此类行为时,并无发生法律效果的意图。在某种意义上,事实行为主要功能是作为行政行为的准备过程、执行过程而存在。一般而言,事实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行政事务性行为,一般是行政机关内部的准备性,程序性的活动,这些活动并非以对外发生法律效果为目的,不属于行政行为。例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驾驶公务车辆、案卷管理、请示、汇报、清除路障、道路规划等。
2、执行性行为,不包含任何处分内容的行为。例如根据行政处罚决定采取的强制措施、税务机关关于催收税款的通知、行政机关根据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采取的执行行为等。
3、观念通知,包括没有法律约束力的答复和通知。
4、磋商行为,指与行政机关之间进行的非正式的磋商活动。这种行为主要体现在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签订行政合同的协商过程当中。这种磋商活动是订立行政合同的必要过程,并不具有行政行为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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