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播淫秽物品罪的如何量刑标准
传播淫秽物品罪的立案标准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关于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来确定。以下是具体的立案标准: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影、表演、动画等视频文件二十个以上的。这包括各种形式的淫秽影视资料,如电影、动画片等,只要数量达到规定的标准,即可构成犯罪。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音频文件一百个以上的。这同样适用于各种淫秽音频资料,如录音、音频制品等。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刊物、图片、文章等二百件以上的。这包括电子书、图片、文章等电子形式的淫秽资料。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的淫秽电子信息,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一万次以上的。这主要适用于通过网络传播的淫秽电子信息,点击数的多少成为衡量其传播范围和影响的重要标准。
以会员制方式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注册会员达二百人以上的。这主要针对的是以会员制形式进行淫秽电子信息传播的行为,注册会员的数量是判断其规模和影响的重要标准。
造成严重后果的。这是指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已经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危害后果,如引起社会舆论的广泛关注、对青少年身心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等。
此外,如果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还将构成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这种行为的立案标准包括:
制作、复制、出版淫秽影碟、软件、录像带等一定数量的物品。
贩卖淫秽影碟、软件、录像带等一定数量的物品。
向他人传播淫秽物品达到一定人次以上,或者组织播放淫秽影像达到一定场次以上。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获利达到一定数额以上。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立案标准并非全部,具体案件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同时,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将从重处罚。因此,我们应该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不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共同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传播淫秽物品罪的量刑标准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来确定。以下是具体的量刑标准:
一、一般规定
传播淫秽物品罪:根据《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组织播放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制作、复制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组织播放的,依照第二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二、从重处罚规定
向未成年人传播: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将从重处罚。
以牟利为目的:根据《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立案追诉标准
传播人次:向他人传播淫秽物品达到一定人次以上(如三百至六百人次以上),应予立案追诉。
社会影响:传播淫秽物品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也应予立案追诉。
四、其他规定
单位犯罪:单位犯传播淫秽物品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处罚。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量刑标准并非一成不变,具体案件还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被告人的主观恶性、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同时,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律的不断完善,相关量刑标准也可能会进行相应的调整。
总之,传播淫秽物品是严重的违法行为,不仅会对个人的身心健康造成危害,还会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因此,我们应该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不传播淫秽物品,共同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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