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批捕法律意见书
徐汇区人民检察院:
依据《刑诉法》第33条、《律师法》第28条规定,我接受嫌疑人XXX家属的委托,作为涉嫌诈骗罪嫌疑人XXX的辩护人参见本案的诉讼活动。接受委托后,我认真听取意见,及时会见嫌疑人XXX,调查案件的事实,基于了解的案件事实,对于本案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发表相关法律意见,请检察机关审查案件时予以考虑,对本案作出公正的处理。
一、犯罪嫌疑人XXX系初犯、从犯,平时表现一贯良好,无违法犯罪记录,此次因法律意识淡薄,又受到利益诱惑才导致此次违法犯罪。
二、犯罪嫌疑人XXX到案后如实交代事发经过及相关情况,态度良好,且已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错误。
三、犯罪嫌疑人XXX所涉罪名性质及案件情况较轻,金额较小,可能判处拘役或管制。
四、犯罪嫌疑人XXX涉嫌的罪名是诈骗罪,系非暴力性犯罪,不具有直接的紧迫的现实危害性,随时可以接受讯问,对其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65条之规定,可以对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请人民检察官在审查案件时,考虑XXX的行为的特殊性,对XXX作出不予逮捕的决定。
此致
嫌疑人XXX的辩护人:张律师
2024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