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期间哪些转账属于赠与不需要返还
从民法的角度出发恋爱中的哪些转账属于赠与,不需要返还。
哪些转账是需要返还的呢?
特殊日子,为表达心意、促进感情,恋人们常常会选择购物消费、红包、浪漫晚餐等方式来取悦对方。
这些一般会被认定为赠与性质,分手后主张返还很可能不被法院支持。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657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民法典》第658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此项规定。
特殊备注的转账
在转账或者红包时,备注“我爱你”、“我想你”、“照顾好自己”等词汇,应当认定为男女恋爱期间表达爱意的一种方式,转账或者红包一般会被认定为赠予。
特殊金额的转账
在特殊的日子,给对方的特殊金额转账和礼物,一般认定为男女恋爱期间表达爱意的无偿赠予,符合社会习俗,在分手后是不需要返还的。比如“520”红包。
但是如果转账时明确约定为借款,或者有明确的借贷合意,那么即便金额具有特殊含义,也应当予以返还。
小金额礼物
为了表达情意,在恋爱期间互送礼物也是很常见的事情。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消费性的赠与、基于礼节的馈赠、双方赠与对方的小额礼物或者小额转账一般视为赠与。
因此,在能力范围内选择实用又拿得出手的礼物,在分手后也是不需要返还的。
需要返还的情形
彩礼
彩礼是基于结婚为目的给女方的财物,属于附条件的赠与,若双方最终分手、未能结婚,赠与财产的目的不能实现,便需要返还。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有些并没有明确说是彩礼,但是一般情况下,给对象送的房子、汽车、钻戒、奢侈品等贵重物品,可能会被视为订婚的彩礼。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中,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认定彩礼范围。
下列情形给付的财物,不属于彩礼:
(一) 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
(二) 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
(三) 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借款、借贷
恋爱期间的转账和花销能提供借据、欠条、转账凭证等证据的,以证明借贷合意及款项实际支付,是可以要求返还的。
不当得利
同时交往多个对象,收到了不少转账;
或者分手后,以“给我买XXX”为复合条件,就算是真的复合了,再次分手后,对方还是可以要回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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