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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加班的事实是怎么认定的?

发布日期:2024-06-27 阅读:245

劳动者加班的事实是怎么认定的?

 

一、怎么样才算是加班

要正确识别何为加班,要从加班的定义上来说。我们平时说的加班,其实包括加班和加点。所谓加班,是指职工按照用人单位的要求,在法定节假日、休息日从事工作。加点是职工按照用人单位的要求,在每天8小时的工作时间以外继续从事工作。

 

加班加点的要点有如下3点:

1、加班是用人单位要求的;

2、加班的内容体现用人单位的意志;

3、在国家规定的标准工作时间之外。

 

二、单位安排加班员工能否拒绝

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超过标准工作时间工作,称为加班加点。正常情况下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首先必须是由于生产经营需要,其次要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用人单位不得强迫劳动者加班,也就是说劳动者若不同意加班有权拒绝。除此之外,延长工作时间的长度也不是随意的,一般每日不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个月不得超过36小时。

 

但用人单位延长工作时间是由于下列情况,劳动者不得拒绝:一是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或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二是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

 

怀孕7个月以上和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的女职工任何情况下都可以拒绝加班。

 

一般情况下,单位不合理的加班请求劳动者是可以拒绝的,如果单位以劳动者不服从单位安排加班为由而辞退劳动者或者是克扣劳动者工资等行为都是违反劳动法的,劳动者可依法进行维权,或者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是直接收集好证据资料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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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劳动者加班的事实是怎么认定的? 加班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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