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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种常见的侵犯劳动者权益法行为

发布日期:2024-06-06 阅读:402

8种常见的侵犯劳动者权益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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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入职时交押金扣证件

很多公司要求刚入职的员工缴纳工作服押金,或者配备笔记本电脑的押金等。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2年假过期作废

有的公司规定员工每年12月31日前,年假未休完的将自动清零。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假。但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3试用期随意解除劳动关系

不管是刚刚毕业找到人生的第一份工作,还是跳槽加入新单位,大家都会经历一个时期——试用期。“试用”是使某人受到一段时期的检验或试工以便能确定这人是否适合于做某事。那么公司要是认为不能胜任工作就要求解除合同呢?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用人单位必须提供确凿的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

 

4劳动合同期满没有及时续签

公司与员工都想续签劳动合同,但因薪资或其它原因未谈妥,导致延误了续签合同时间。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企业未及时与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的,逾期企业将承担支付劳动者双倍工资。可见,未及时签订劳动合同,后果相当严重哦。

 

5竞业限制补偿金错付或不付

很多公司要求离职员工遵守《竞业限制协议》,但又不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称补偿金与日常工资一起发放了。

《劳动合同法》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6故意拖延离职员工的离职时间

员工被公司以违纪、业务能力不行等理由开除。但因员工没做工作交接,故公司扣留了他最后一个月的工资,也未缴纳社保,并没有提供离职证明,要求员工办完交接再提供离职证明。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不管我们是何原因离职,公司都有义务在我们离职时,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并且在离职之日起15日内,为我们办理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档案等关系的转移手续。

 

7试用期内不给缴纳社保

为了节省用人成本,公司往往出于侥幸心理,不为员工在试用期内缴纳社保。

《劳动合同法》规定: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由公司承担经济补偿金。

 

8未经协商随意调岗降薪

公司认为员工业绩不合格,不适合当前岗位,将其调换岗位,并以“薪随岗变”的理由降薪。

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劳动者不胜任工作,用人单位是可单方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劳动者工资跟新岗位相匹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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