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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家声明“物品遗失概不负责”合法吗

发布日期:2024-06-05 阅读:321

商家声明“物品遗失概不负责”合法吗

 

储物柜中财物丢失,商家是否担责?

我们经常在公共场合看到这么一条标语:“请妥善保管您的财物,如有遗失,概不负责。”若发生财物损失,商家这一条“温馨提示”的标语真的完全可以撇清自己的责任?我们举个案例来说明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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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96条:“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497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506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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