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遗嘱时对见证人的条件是什么?
遗嘱见证人的条件
遗嘱见证人是在遗嘱人设立遗嘱时在场作证的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代书遗嘱、录音遗嘱与口头遗嘱均应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见证人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即不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不能是继承人、受遗赠人。
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没有利害关系,如债权人、债务人、合伙人等。
必须全程在场见证,参与立遗嘱的全过程,不能在事后签名来代替在场。
在选择遗嘱见证人时,可以优先考虑律师、法官、检察官等法律行业工作者,民政部门、公证部门、居委会、村委会等有关组织的工作人员,以及具有一定法律知识或较高文化水平的朋友。
遗嘱见证人条件
1、在数量上为2个人以上;
2、遗嘱见证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
3、关系上必须是与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没有利害关系的;
4、遗嘱见证人应当是能够理解遗嘱的内容、懂得遗嘱所有文字的人。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
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条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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