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如何认定
商业秘密的认定通常包括以下几个要素:
秘密性:商业秘密必须不为公众所知悉,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得。这是商业秘密区别于专利权和其他公开信息的本质特征。秘密性是相对的,只要未在同行业中众所周知,且不违反保密义务,其他人可以通过合法手段获得该信息,只要不公开即可。
新颖性:商业秘密应具有新颖性,即不是本行业内众所周知的普通信息。法律对商业秘密的新颖性程度有最低限度的要求,即使是保持最低不同性的信息也可以构成商业秘密。
价值性:商业秘密能为权利人带来潜在的或现实的经济利益或竞争优势。价值性是商业秘密与政治秘密、个人隐私等其他秘密的根本区别,它包括现实存在的经济利益和通过将来使用体现出来的经济利益及竞争优势。
实用性:商业秘密应具有客观有用性,即信息在一定行业、生产方法或技巧中运用实施的可行性。权利人通过运用该信息可为其带来经济上的利益或市场竞争优势。
保密性:商业秘密必须经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如制订保密制度、签订保密合同等。保密性是商业秘密的基本属性,权利人不仅要在主观上有将商业信息作为保密对象的意识,且在客观上也应采取了相应的保密措施。
综上所述,商业秘密的认定涉及秘密性、新颖性、价值性、实用性和保密性等多个方面,这些要素共同构成了商业秘密的法律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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