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流程怎么走?
(一)申请:由申请人向有受理权的法律援助机构提交申请材料。
(二)受理: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接收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登记,出具接收凭证,注明日期。
(三)审查:法律援助机构自收到法律援助申请材料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无须提交经济困难申报材料的法律援助申请,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疑难复杂的案件,经法律援助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个工作日。
(四)补充提交材料:法律援助机构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必要的补充或者说明材料。申请人提供补充材料的时间不计入审查决定期限。
(五)调查核实材料:法律援助机构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需要查证的,应当向有关单位进行调查核实。法律援助机构调查核实的时间不计入审查决定期限。
(六)决定:对申请事项在本省审理或者处理,符合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作出给予法律援助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或者提供虚假证据、证件、经济困难申报材料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作出不予法律援助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七)指派: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作出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指派法律援助人员,并将确定的法律援助人员姓名、联系方式告知受援人。受援人无法联系的除外。
(八)对不予法律援助决定的异议:申请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作出的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通知有异议的,可以向确定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异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
(九)终止法律援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决定终止法律援助:
1.依申请提供法律援助的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坚持自己辩护,拒绝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为其辩护;
2.案件依法终止审理或者被撤销;
3.受援人自行委托其他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4.受援人要求终止法律援助的,但是应当通知辩护的情形除外;
5.受援人利用法律援助从事违法活动;
6.受援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据、证件、不真实经济困难申报材料;
7.受援人拒不签署应当由其本人签字的法律文书和有关材料,导致法律援助事项无法办理;
8.受援人失去联系无法继续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法律援助的范围有哪些?
1、根据《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规定:公民对下列需要
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教济金的;
(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
(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六)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前款规定以外的法律援助事项作出补充规定。
公民可以就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事项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咨询。
2、根据《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犯罪嫌凝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
(二)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三)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设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3、根据《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
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为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无须对被告人进行经济状况的审查。
申请法律援助应提供的材料
1.居民身份证、户籍证明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2.经济困难证明或者能够证明其经济困难的其他材料;
3.与所申请的法律援助事项相关的案件材料。
符合以上法律援助条件的,可代拟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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