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赔偿明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 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医费:发票扣除自费后,交强险报销18000元,超出部分可使用商业险,按责任比例报销
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天数×30元/天
营养费:住院天数×20-30元/天,需有医嘱证明
护理费:住院天数×80-120元/天(住院护理),医嘱天数×60-80元/天(院外护理)
误工费:根据收入证明和医嘱计算,公式=固定收入/365×误工时间
后续治疗费:二次手 术和复查费用,需有医嘱或鉴定意见
交通费:只报公共交通,一般为300元
残疾赔偿金:41444×伤残系数×年限,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伤残等级影响
被扶养人生活费:26971×伤残系数×年限÷抚养人数,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被扶养人计算至十八岁
精神抚慰金:100000元×伤残等级系数×责任系数
财产损失、残疾器具辅助费:根据估损清单及相应财产有效凭证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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