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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包括哪几类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包括哪几类

 

一、计算机软件诉讼包括哪几类

 

1、计算机软件权属纠纷诉讼,是指因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归谁享有而发生争议的纠纷。在审判实践中,此类诉讼又分为以下六种:

 

(1)职务或非职务软件作品权属诉讼;

 

(2)委托创作软件作品权属诉讼;

 

(3)合作创作软件作品权属诉讼;

 

(4)因改进计算机软件而产生的权属诉讼;

 

(5)以软件著作权投资、入股或许可转让等合同行为中产生的权属诉讼;

 

(6)其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权属纠纷。如因继承而产生的软件权属诉讼等。

 

2、计算机软件合同纠纷诉讼

 

计算机软件使用许可合同纠纷发生后,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协商、调解不成,或调解达成协议之后一方反悔的,合同中没有订立仲裁条款,事后又没有书面仲裁协议的;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或事后订有书面仲裁协议,经仲裁裁决后一方不履行而另一方申请法院执行,法院认定仲裁裁决违法而不予执行的,当事人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计算机软件权属纠纷诉讼

 

3、计算机软件侵权纠纷诉讼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了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八种侵权行为。依照著作权法和本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的诉讼,都属于计算机软件侵权纠纷诉讼。

 

二、计算机软件的司法保护

 

著作权法是目前世界各国针对计算机软件采用的最普遍的司法保护模式。我国也是将计算机软件纳入著作权法中加以保护。

 

1、软件著作权的取得。对于计算机软件的开发者来说,只要软件一经开发完成就会自动取得著作权(即版权),而不论其是否发表,也不论是否办理了登记。《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7条规定:“软件著作权人可以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软件登记机构办理登记。软件登记机构发放的登记证明文件是登记事项的初步证明”,可见登记并不是强制性的,也不是软件著作权取得的必备条件,更不是软件获得司法或行政救济的前提,而仅仅是一种权利的初步证明。所以,登记不是取得软件著作权的必要条件。

 

2、软件的保护范围。著作权法主要针对计算机软件的“作品性”进行保护,并不保护软件的思想以及其“功能性”。开发软件所用的思想、处理过程、操作方法或者数学概念等等都不属软件保护范围,且对软件的保护仅限于“由开发者独立开发,并已固定在某种有形物体上”的具有创造性的软件。

 

3、软件著作权的内容。概括起来,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内容可以划分为人身权和财产权两大类:

 

(1)人身权,是指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基于自己的软件作品而享有的并与该作品有关的以人格利益为内容的专有权利,这种权利是基于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人身的,并与人身不可分离、不能放弃或转让,并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根据我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八条的规定,软件著作权的人身权主要有发表权、署名权和修改权:

 

发表权,是指著作权人享有的决定是否将其作品发表以及如何发表的权利。所谓发表是指将作品的原件或复制件,公之于众。根据我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规定,中国公民和单位开发的计算机软件不论是否发表,都享有著作权,并且不限制在何地发表。

 

署名权,即表明开发者身份的权利以及在软件上署名的权利,它不受时间的限制,也不因权利人的死亡或者消失而消灭。署名权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a)有权在自己开发的软件上署名;b)决定署名的方式;c)禁止他人在自己的软件作品上署名。

 

修改权,就是软件开发者自行或授权他人对软件进行增补、删节,或者改变指令、语句顺序等修改的权利。修改是创作的延续,其本身也是一种创作,无论作品是否发表,著作权人都享有修改权。

 

(2)财产权,是指软件开发者对其软件作品进行支配、利用和处分的权利,软件著作权所有人所享有的财产权可以分为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

 

软件使用权是指权利人在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以复制、发行、出租、信息网络传播以及翻译等方式使用软件的权利。使用权是软件财产权的核心,更是权利人通过使用许可、转让来获得报酬的基础。使用权一般由开发者享有,其他人也可以通过继承、受让而取得使用权。获得报酬权是指权利人许可他人使用软件或者转让软件,并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软件著作权中财产权只有通过许可他人使用或者转让的方式才能最终实现,获得报酬以实现经济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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