冷静期及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的解释
1、离婚冷静期的计算: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的次日开始计算期间,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包含周六周日)的,以法定休假日(包含周六周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
2、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计算:自冷静期届满日的次日开始计算期间,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包含周六周日)的,以法定休假日(包含周六周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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