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贷关系的认定条件是怎样的?
1、需要主体适格。具体可以分为以下几种形式:一是发生在自然人之间的借贷,二是发生在自然人与经济组织之间的借贷,三是发生在经济组织之间的借贷,上述经济组织又包括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2、需要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达成借贷的合意。
3、需要出具借款凭证。常见的是“借条”,借条虽然是民间借贷关系成立的重要证据之一,但并不是唯一证据,民事上的证据既要合乎法律范畴内的要件,又要合乎日常生活习惯、交易习惯及常理。
4、需要证明出借款项的交付。对于出借款项交付的审查,一般应当对交付的方式、交付时间、交付地点、交付情形等进行综合认定。
律师补充: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合同成立:
(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
(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
(三)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
(四)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
(五)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
在民间借贷市场尚未完全规范的前提下,对于民间借贷关系是否成立的审核需要慎重,除了实质上付款的事实,仍需对双方借款的合意进行仔细的审查,举证责任的分配在案件的审查过程中有着不可忽视的作用,因此需要法官在案件审查中依法合理分配举证责任,以维护法律秩序。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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