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设律师事务所的条件
开设律师事务所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必须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必须拥有符合《律师法》和《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规定的律师。
设立人必须是具有一定执业经历的律师,并且能够专职执业。在申请设立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
需要有符合《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规定数额的资产。对于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要求有人民币三十万元以上的资产;对于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要求有人民币一千万元以上的资产。
对于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除了上述条件外,还要求至少有两名符合《律师法》规定的律师,并且需要由所在地县级司法局筹建,申请设立许可前须经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核拨编制、提供经费保障。
申请材料包括申请书、名称、章程、律师名单、身份证明、执业证书、住所证明、资产证明等。
审批流程通常包括向设区的市级或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过受理、审查、现场核查后,报送省级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如果准予设立,将发放执业证书;如果不准予设立,会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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