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以个人名义举债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
其实并非婚内的全部债务都是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举债时,要结合不同情形作不同分析。对此,我国《民法典》第1064条、1065条给予了较为明确的指引:“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结合上述两条规定可以看出,如果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举债时,应当首先判断该债务是否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如果虽以个人名义承担,但确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如果该债务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原则上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除非债权人能够举证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此种情况下夫妻双方仍应连带偿还。此外,如果夫妻约定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且债权人知道该约定,则债务就不能被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应视为举债人的个人债务。当然,如果债权人不知情的,夫妻就不能以双方的约定对抗善意债权人,即夫妻双方仍应对善意债权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由此可见,对于夫妻共同债务问题,《民法典》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在维护交易安全的基础上,兼顾了债权人利益和夫妻双方利益,体现了维护交易安全与婚姻家庭稳定的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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