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加被告的最后期限是法庭辩论终结前
追加被告的最后期限是法庭辩论终结前。这意味着,如果需要追加被告,应当在法庭辩论结束之前及时提出申请。这样做是为了确保案件的审理不因当事人的遗漏而受到影响。虽然理论上在法院作出最终的判决或裁定前都可提出申请,但实践中,当庭审结束后或法庭辩论已经结束后再提出的,可能会给法院审理过程以及双方都增加不必要的成本开支,更难得到法院支持。
因此,在最初选择诉讼方案时,原告一方就要充分审查证据,结合事实分析法律关系,尽可能一次性的列明所有被告,起诉后发现有遗漏的,尽早提出。
追加被告的最后期限是法庭辩论终结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24〕5号)第七十三条 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申请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申请理由成立的,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法律并没有对追加被告的时间做出规定,实践中一般实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对于之后提交的依法另案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1、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申请无理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理的,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
2、人民法院追加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时,应通知其他当事人。应当追加的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不予追加;既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放弃实体权利的,仍追加为共同原告,其不参加诉讼,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依。
3、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在一审中未参加诉讼,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发回重审的裁定书不列应当追加的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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