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亲赠与女儿的财产,哥哥起诉能否撤回
案情梳理
(一)家庭关系与财产背景
亲属关系: 赵永年与孙淑云是夫妻,育有两子一女,分别为赵大伟、赵二刚和赵晓燕 。赵永年于 2008 年 6 月 5 日离世,此后孙淑云与子女共同生活 。
争议财产:位于北京市海淀区的一号房屋,2003 年 12 月 19 日,孙淑云与甲公司签订合同购得,2005 年 11 月 23 日取得房产证,登记在孙淑云名下,属于赵永年与孙淑云的夫妻共同财产 。
(二)双方争议焦点
原告主张(赵大伟、赵二刚):
请求确认孙淑云与赵晓燕在 2019 年 11 月 8 日签订的《赠与协议》无效;
要求二人配合将一号房屋恢复登记至孙淑云名下;
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理由是一号房屋为父母夫妻共同财产,父亲去世后未析产,母亲无权单独处分;且母亲与妹妹恶意串通,损害了自己的继承权 。
被告抗辩:
赵晓燕:赠与协议是母亲真实意愿,办理手续时工作人员反复确认,母亲清楚法律后果。因自己在拆迁中贡献大,且尽到更多赡养义务,母亲才自愿赠与,不存在恶意;还质疑母亲如今要求撤销赠与,是受两位哥哥胁迫 。
孙淑云:要求撤销赠与,将房屋改回自己名下 。
(三)关键事实与证据
房产权属:一号房屋购于赵永年与孙淑云婚姻存续期间,赵永年去世后,房产未进行析产分割 。
赠与行为:2019 年 11 月 8 日,孙淑云与赵晓燕签订《赠与协议》,将自己在一号房屋中 50% 份额赠与赵晓燕,并完成产权变更登记,二人各占房屋 50% 份额 。
争议焦点证据:赵大伟、赵二刚未提供母亲与妹妹恶意串通的实质性证据;赵晓燕提供不动产登记流程记录,证明母亲办理赠与手续时经过充分告知 。
案件分析
(一)无权处分不影响合同效力
根据物权行为理论中的分离原则,债权行为(赠与协议签订)与物权变动(房产过户)相互独立 。孙淑云即便无权处分属于遗产部分的房产份额,也不必然导致赠与协议无效。赵大伟、赵二刚以无权处分为由主张协议无效,不符合法律规定。
(二)恶意串通的认定标准
构成恶意串通需证明双方主观上存在损害他人利益的故意,且有相互勾结的行为 。赵晓燕接受母亲赠与的自身份额,不存在主观恶意,也未实际损害两位哥哥对父亲遗产部分的权利,因此该主张无法得到法院支持 。
(三)赠与撤销权的限制
虽然孙淑云提出撤销赠与,但赠与已完成产权变更登记,若不符合《民法典》规定的法定撤销情形(如严重侵害赠与人、未履行扶养义务等),难以随意撤销 。且本案中,孙淑云要求撤销的原因不明确,法院未予支持 。
裁判结果
驳回赵大伟、赵二刚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认定赠与协议有效,一号房屋维持孙淑云与赵晓燕各占 50% 份额的登记状态 。
案件启示
(一)夫妻共同财产处分需谨慎
一方去世后,未析产的夫妻共同财产中包含遗产部分,在世一方单独处分房产可能引发纠纷。建议及时办理遗产继承手续,明确产权归属 。
(二)赠与行为要规范透明
赠与房产时,尽量保留书面协议、办理公证,确保赠与人意识清晰、意思表示真实。若涉及家庭共有财产,需征得其他共有人同意。
(三)主张权利靠证据说话
主张恶意串通等情形时,需提供聊天记录、书面协议等实质性证据。仅凭主观猜测,难以得到法律支持。
(四)提前规划避免纠纷
通过遗嘱、家庭协议等方式提前明确财产分配,既能减少家庭矛盾,也能保障财产按意愿传承。必要时可咨询专业律师,制定合法有效的财产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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