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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岁男孩塞鞭炮烧车家长被判赔8万

发布日期:2025-03-24 阅读:169

9岁男孩塞鞭炮烧车家长被判赔8万

 

 

案件回顾

20251月28日,车主将车停靠在湖南张家界市桑植县某路段马路边。不料当天下午车辆突然起火,火扑灭后车辆受损严重,已经无法使用。

随后,认为车辆自燃受损的车主找到保险公司理赔,但被告知经鉴定,该事故是人为原因引发的起火,未能成功理赔。

 

车主当即报警,警方调取行车记录仪视频和路面监控视频显示,当天下午一个小男孩一边走路,一边玩类似鞭炮的物体。经过车主的车辆时,男孩将类似鞭炮的物体丢进车辆前部的防撞梁空隙。3分钟后,车辆前部起火。

车主找到视频中的男孩及其父亲,双方因为赔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车主遂起诉至法院。

 

02

男孩父亲被判赔各项费用8万余元

本案中,男孩的行为导致车主的财产受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为男孩系未成年人,且无独立财产,故赔偿责任由其法定监护人承担。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其父亲赔偿车主车辆维修费、鉴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8万余元。

 

03

男孩家长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一审判决后,男孩家长不服判决提起上诉,称儿子只是在路边捡到了一个打火机,出于好奇扔到车旁,事发时孩子不到10周岁,不能苛以全责;车主乱停车,应该承担相应责任;请求法院改判。

 

04

二审法院驳回上诉 维持原判

张家界中院二审认为,根据车主提交的两份视频资料,孩子经过案涉车辆时,手中一直有点和丢的动作,结合视频中鞭炮燃放的声音,从高度盖然性足以认定其往案涉车辆前部的防撞梁空隙里丢放的是类似鞭炮的物体。

此后3分钟,没有其他人员、车辆或物品再次触碰涉事车辆,且该车已经在原地停放了6个多小时,结合4S店认定的车辆排除自燃的可能性,足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认定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

虽然男孩当时仅9岁无法全面且准确地认识到自己行为可能引发的具体后果,但依据一般社会常识与日常生活经验,9岁儿童应对该行为的危险性和可能造成的破坏性具有一定的认知。

家长应对孩子实施必要的安全教育,使其充分认识到需远离火源、鞭炮等潜在威胁自身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物品。男孩的行为远超一般9岁儿童所能做出的日常行为,也反映出监护人安全教育的不到位。

 

车主虽然将车辆停靠在道路旁并没有处于合法停车位,但该行为并不构成对车辆安全的直接威胁,与剐蹭等常见且可预见的事故相比,本案事故的发生超出一般人可能预见的范围,与车辆停靠位置也无关联。因此,车主对车辆损害的发生并无过错,无需承担责任。

法院据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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