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病情不够严重”拒绝理赔
3岁男童确诊罕见疾病,急需救治,其母亲投保的保险公司却以“病情不够严重”拒绝理赔。是合同条款“暗藏玄机”,还是理赔标准“模糊不清”?5月16日,张湾区法院近日审结了这起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件。
2021年3月,王女士为刚出生的儿子凯凯投保了一份“少儿两全保险”,其中附加少儿重大疾病保险,每年3月8日交费,交费期间10年,保险期间30年,保险金额15万元。
2024年3月,凯凯因“咳嗽5天、喘息1天”前往医院就诊,肝功能检测异常。后通过基因检测,发现与肝豆状核变性临床表现相关的罕见变异,医院确诊为肝豆状核变性。
2024年9月,王女士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认为,根据保险条款重大疾病的范围约定,肝豆状核变性必须同时符合5个条件,临床表现同时包括进行性加剧的肢体震颤、肌强直、吞咽及发音困难和精神异常;角膜色素环;血清铜和血清铜蓝蛋白同时降低,或尿铜增加;食管静脉曲张;腹水。而凯凯的病情仅符合其中一个条件,未达到合同条款约定的保险责任,不够严重,拒绝理赔。
凯凯的父母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医疗机构已经确诊凯凯患有肝豆状核变性,需长期依赖药物治疗,符合普通人通常理解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在已将肝豆状核变性作为保险责任范围的前提下,又通过释义对理赔范围进行限定,有损被保险人积极接受合理医疗服务的权利。此外,保险公司未针对这一限定履行提示及明确说明义务,故该释义条款不产生效力。
因此,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重大疾病保险限额范围内,赔付保险金15万元。
判决后,保险公司主动向凯凯母亲赔付了全部保险金。
承办法官提醒,购买保险的目的在于防范未知风险,而保险合同一般为格式条款,即由保险公司预先拟定,通常不会更改合同条款。因此投保人应审慎选择险种,务必要仔细审查合同内容,对于减轻或者免除保险责任的条款更应认真审核,防止产生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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