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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期未到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25万

发布日期:2025-05-19 阅读:93

任期未到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25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企业工会主席被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案,判决被诉公司向原告孙女士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5万余元。

2018年5月,孙女士入职S公司,任市场部门项目主管,劳动合同的届满时间为2025年5月。2023年2月,因为人热心、作风民主、群众基础好、组织协调能力强,孙女士在工作多年后,当选了S公司的工会主席,任期至2026年2月。

2024年2月,S公司向孙女士送达《警告函》,以孙女士存在“违反公司管理规定,非出差时间未到所负责的终端或经销商办公地点进行出勤打卡,作为营销中心市场部人员,未能深入区域一线市场,未达成每周至少四天拜访医院或经销商(需在相关拜访地点打卡拍照作为考勤依据)”为由,给予孙女士警告处分。

2024年4月,S公司再次向孙女士送达《警告函》,以“在收到警告函后,你未能按要求履行好工作职责,在与经销商协同拜访期间,没有积极配合经销商妥善处理客户疑问,使客户对我司产品及经销商产生不实误解,致使经销商发函投诉,对我司的声誉及客户关系造成极大负面影响,并直接致使经销商大幅减少产品订单,造成公司极大经济损失”为由,告知孙女士构成严重违纪,S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2024年4月,S公司向孙女士送达《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以孙女士未能按要求履行工作职责,对领导安排的培训任务、制作小视频、撰写拜访报告、参加营销会议等工作任务未能及时完成,没有积极配合经销商妥善处理客户疑问,对公司声誉及客户关系造成极大负面影响,直接造成S公司的销售订单大幅减少,构成严重违纪为由,与孙女士解除了劳动合同。

后仲裁裁决S公司向孙女士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S公司不服相应裁决,起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解除劳动合同对劳动者影响的严重性程度远高于调动工作,故用人单位与任期未满的工会主席、副主席解除劳动合同时亦应履行相应程序,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的同意。本案中,S公司在与作为其公司任期之内的工会主席的孙女士解除劳动合同前,未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的同意,事后亦未取得上一级工会的同意,故S公司与孙女士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反法定程序。

最终法院认定,S公司与孙女士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事实依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孙女士有权要求S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并判决S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5万余元。S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海煊宏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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