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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醉酒后持刀割伤同居女友颈部,被判故意伤害罪获刑四年

发布日期:2025-03-13 阅读:176

男子醉酒后持刀割伤同居女友颈部,被判故意伤害罪获刑四年

 

被告人邹某某和被害人吴女士分别离异后共同居住、生活。2023年7月30日23时40分许,邹某某在住所内与吴女士因情感纠纷发生争执,继而引发肢体冲突,双方从卧室扭打至厨房,邹某某一时气愤,即从背后控制住吴女士,左手勒住吴女士的脖子,右手持厨房内的菜刀将吴女士颈部、右颊部割伤并导致大量出血。后邹某某发现吴女士伤势严重,遂拨打120急救电话,并拨打报警电话在现场等待民警处理。

经鉴定,吴女士面部刀伤遗留面部(右下颌至颏部)瘢痕、长度达6.0cm以上,评定为轻伤一级,其遭外力作用致气管破裂(穿孔)等,评定为重伤二级,损伤程度综合评定为重伤二级。

在刚受理这起案件并查阅案卷时,检察官对该案性质应当评价为故意伤害还是故意杀人(未遂)产生了疑问。被害人吴女士称当时被锁在屋内无法逃离,但是案发时邻居却说吴女士拍门向他们求救。邹某某因为醉酒对当时情况记忆模糊,却表示对吴女士的陈述没有异议,并对自己的所作所为深感懊悔。同时,被害人吴女士频频为邹某某求情,屡次向承办检察官询问邹某某被关押的地点,想要给其寄送衣物。

通过深入审查全案证据材料,承办检察官发现,其一,本案的作案工具系放置在厨房的菜刀,是邹某某临时从厨房获取的,可以判断邹某某是临时起意,而非预谋。其二,邹某某对于要害部位的伤害不具有明确指向。根据吴女士的陈述,当时房间并未开灯,经现场勘查,案发地窗外并无光源,室内确处于黑暗状态,可以推断出邹某某对于吴女士的伤害部位不具有明确指向,这一点从吴提到开灯后,邹愣在了原地亦能印证。其三,吴女士称房间被反锁无法逃脱,事后回想是由于当时是情急之下过于慌张所致,实际上她最终也成功开门跑到隔壁邻居处。在邹某某看到吴女士的伤势后,主动拨打120急救电话,并对她及时救治,足以证实邹某某没有杀害吴女士的故意。

综上,承办检察官认为本案应当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杨浦区检察院遂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对邹某某提起公诉。

案件判决书显示,被告人邹某某对检察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无异议,且愿意将之前交给被害人吴女士的约人民币20万元作为赔偿款。庭审后,被告人邹某某就民事赔偿与被害人吴女士达成协议,并取得吴女士的谅解。

最终,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邹某某有期徒刑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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