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子鉴定孩子不是亲生如何赔偿
张某与王某认识后恋爱,后王某于2024年1月生育一子取名张某某,双方至今未办理结婚证。孩子两个月大后,张某怀疑孩子并非自己亲生,于是委托鉴定机构进行亲子鉴定,鉴定结果排除张某作为张某某的生物学父亲。张某随即将王某诉至法院,要求王某返还产检费、抚养费,赔偿其精神损害赔偿抚慰金。
判令王某返还张某产检费、子女抚养费6000余元,赔偿张某精神损害赔偿抚慰金5000元。
亲子关系系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以血缘关系为基础,因出生的事实而发生。本案中张某某系王某所生,张某某与王某之间存在血缘关系;经鉴定张某某与张某不存在父子关系,亲子关系自始不存在。张某基于上述不存在的亲子关系而支出的产检费、子女抚养费应当由张某某的母亲王某返还。产检费以医疗机构出具的发票据实计算,子女抚养费考虑婴儿抚养成本,以50元/天的标准计算。
关于张某主张王某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王某怀孕、生子时告知张某系孩子父亲,经鉴定孩子与张某不存在父子关系。张某按照农村风俗以孩子父亲身份操办“满月酒”宴请宾客,对孩子付出物质、情感,鉴定结果伤害了张某的人格权益,同时王某违反恋人之间的忠实义务,应对张某承担一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王某过错程度,本院酌定支持5000元。
办案法官表示,恋人或夫妻之间均有忠实义务,本案中张某、王某虽未办理结婚证非法律上的配偶关系,但亲子鉴定结果对张某确实造成了损失及伤害。人民法院从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角度适用相关法律规定依法支持张某合理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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