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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怒推保安致伤残,法院该如何判?

发布日期:2025-03-11 阅读:163


业主怒推保安致伤残,法院该如何判?

 

李大爷系平南县某小区值班保安,王某系该小区业主。某日凌晨,李大爷在小区保安岗亭正常值班,王某欲将手提的生活垃圾倒在小区出入口边,李大爷发现后劝阻,告诉王某不能乱倒垃圾,王某认为,自己作为业主在小区门口倒垃圾,保安无权干涉,愤而将手提的垃圾砸到保安岗亭上致玻璃破裂。李大爷上前理论,王某将李大爷推到在地。王某见此驾车离开,李大爷倒地不起后被送医治疗,诊断为右股骨胫骨折,此后进行手术治疗,支出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费用8万余元。

 

经司法机构鉴定,李大爷为九级伤残。随后,李大爷将王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王某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等共31万余元。

 

被告王某辩称,对鉴定意见结果有异议,应考虑原告自身疾病对损害后果的参与度,原告应自己承担至少50%的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公安机关询问笔录中两人的供述及到案证据,同时结合同时结合原被告双方在本案中的陈述,法院对王某推倒李大爷致使其受伤的事实予以确认,原告李大爷在事故中没有过错,导致原告受伤并最终造成九级伤残的最直接、最具有决定性作用的原因,系王某非法侵害原告身体健康事故所导致,故原告的体质状况不属于可以減轻王某侵权责任的法定情形,被告主张由受害者自负一定比例的责任没有法律依据,对被告的辩解意见不予采信。原告李大爷身为保安,为小区安全坚守岗位,履职尽责,被告王某无视规章制度,乱倒垃圾,被警告后还打烂保安岗亭玻璃,推倒原告导致其跌断右侧股骨颈骨折,系九级伤残。王某非法侵害原告的身体健康,存在严重过错,应负全部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被告王某应赔偿原告的各项经济损失23万余元。判决后,王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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