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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缓刑社区矫正期间跳江救人,立功获减刑!

发布日期:2025-03-07 阅读:141


男子缓刑社区矫正期间跳江救人,立功获减刑!

 

王先生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20252月,在社区矫正期间的他,发现江中有老人落水,便跳入江中,与人合力将老人救起。

此后XXXX县政法委决定授予幸某见义勇为先进个人。XX县检察院检察官在社区矫正检察中发现这一情形,经过调查核实,认为王某行为符合刑法第78条规定的“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情形,构成重大立功,应当减刑。

检察机关依法督促负有社区矫正管理职责的司法行政部门启动提请减刑程序。

随后法院裁定对幸某减刑三个月,缩减缓刑考验期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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