劝架反被打伤,法院判赔4000元
盐津县人民法院柿子法庭审结一起KTV内劝架反被踹伤引起的健康权纠纷,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等合理费用,再一次向社会传递鲜明的价值导向:法不能向不法让步!
简要案情
2024年1月,被告李某甲在KTV内与他人发生肢体冲突,原告李某乙上前劝阻,在此过程中,被告李某甲将原告李某乙踹倒在地,造成其右手手指挫伤。后经当地派出所多次调解,被告以各种理由拒绝配合。2024年11月,原告李某乙便将被告诉至法院,主张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损失费等费用。
案件审理
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秉持“调判结合、定分止争”原则,多次联系被告调解,被告均以“不在家”“不认识原告”“未产生实际损失”“被拘留过了”等托词拒不担责,并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盐津法院综合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决定书以及原告提供的在案证据,缺席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近四千元。判决后,原、被告均服判未上诉,案件现已生效。
法律是捍卫公平正义的利剑,更是守护公民善行义举的坚固盾牌,当公民于危急时刻挺身而出、扶危济困时,其合法权益必须得到法律的刚性保障。行政拘留虽已对违法行为作出处罚,民事赔偿则进一步昭示,施暴者终须为其冲动“买单”!本案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和在案证据缺席判决被告承担应有责任,不仅在于填补原告损失,更在于以司法之力为善行“撑腰”,为暴力“立规”。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七条 民事主体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不影响承担民事责任;民事主体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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