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倒卖医保药品获刑四年三个月
“大爷、大妈,您家里有药吗?我高价买!”男子赵明(化名)一边向从医院刚开完药出来的大爷、大妈发放着高价收药的小卡片,一边与他们交谈着……记者6月4日从北京市大兴区检察院获悉一起倒卖医保药品的案件,被告人赵明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据悉,赵明是偶然间听说倒腾药能挣钱,便动起了歪心思。在没有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他每天在大兴、丰台的医院附近转悠,从看病的大爷、大妈手中购买从医院走医保开出来的医保药品,或是从收药同行手中购买医保药品,再在每盒药收购价的基础上加价一两块钱进行销售,赚取差价。
经审查,赵明收购、出售的医保药品高达100余万元。大兴区检察院以赵明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向大兴区法院提起公诉。近期,赵明被大兴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目前,判决已经生效。
检察官提示,医保基金是群众的“看病钱”“救命钱”,医保骗保犯罪严重危害医保基金安全,损害群众医疗保障合法权益,国家严厉打击各类医保骗保违法违规行为。
医保参保人员和医疗机构均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规范使用医保凭证,自觉抵制将医保转借他人或冒名就医、利用医保凭证倒买倒卖、医保卡违规兑付现金或购买食品、日用品等骗保行为。否则,相关人员的行为可能因犯诈骗罪或者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等而被处以刑罚。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明知系利用医保骗保购买的药品而非法收购、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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