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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名20多岁的男子与14岁女孩聚众淫乱,已释放未批捕

发布日期:2024-05-29 阅读:563

两名20多岁的男子与14岁女孩聚众淫乱,已释放未批捕

 

在驻马店市新蔡县的一所乡镇初中宿舍楼内,发生了一起涉及未成年女孩的不当行为事件。据悉,当晚,两名分别为14岁和13岁的未成年女孩可心和小丽,被三名成年男性接走。随后,可心与两名二十多岁的男子发生了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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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可心陈述,她表示此次行为并非出于自愿。她提到,自己在校期间曾遭受欺负,因此相信了这些男子能够帮忙摆平问题。事件发生后,当地警方初步认定该案为“聚众淫乱”,但随后又将定性修改为“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

 

目前,涉案的成年男子在羁押期满后已被释放。检方未对此案进行批捕,主要原因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然而,警方并未放弃对此案的追查,已向市检察院提请复核。县检察院表示,待进一步查清事实真相后,将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再次报捕。

 

一、我国未成年犯罪有哪些?

我国的刑事责任年龄为十六周岁,即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未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的罪名包含八个暴力性犯罪,即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

 

具体又依据行为人的年龄进行了进一步的定罪量刑:

已满十四周岁但未满十六周岁的人,若犯有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罪行,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对于已满十二周岁但未满十四周岁的人,若犯有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且导致他人死亡或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极其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亦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对于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法律规定应从轻或减轻处罚,以体现对未成年人的教育与保护原则。

对于因不满十六周岁而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应责令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进行管教,以纠正其不良行为。在必要时,将依法对其进行专门的矫治教育,以帮助其回归正轨,避免再次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二、涉案人员犯罪行为

案件中两名涉案男子先后以“聚众淫乱罪”和“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指控,那这两项罪名有何区别呢?

这两个罪在《刑法》第三百零一条中进行具体规定,就行为要件来看,后者是前者的加重情形,法律将其特定为一个新罪名。

聚众淫乱罪,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但是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通知》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来分析,两个罪名的定罪标准有所区别。

聚众淫乱案的立案标准是“三人以上”+“三次以上”,而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案的立案标准是“引诱未成年参加”+“三人以上”,没有前罪在次数上的要求,即只要引诱未成年人参加,及时是初犯也应予立案追诉。

第四十一条[聚众淫乱案(刑法 第三百零一条第一款)]组织、策划、指挥三人以上进行淫乱活动或者参加聚众淫乱活动三次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四十二条[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案(刑法 第三百零一条第二款)]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应予立案追诉。

 

三、是否可能涉及其他罪名

现在案件仍在调查中,并不清楚具体事实细节,以及另一十三岁幼女的情况。如果另一十三岁幼女也被迫参与其中,或与另一成年男子发生关系。或者案发时可心其实未满十四周岁,那么行为人或许涉嫌强奸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明文规定,对于采用暴力、胁迫或其他非法手段实施强奸妇女的行为,将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若涉及奸淫未满十四周岁幼女的行为,则依强奸罪论处,并将依法从重予以处罚。

 

二人以上轮奸的,更是该罪的加重情节。

如果涉案男子涉嫌强奸行为,那么二人很可能会涉嫌数罪并罚的结果。

案件中,案件受害人可心前后陈述不一致,且目前未有其他证据公布,受害人是否是被迫目前尚未可知,是否成立强奸罪无法下定论。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偶尔与幼女发生性行为,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若案件事实符合该项情况,那么行为人则不会以强奸罪被指控。

就目前官方给出的信息,案件仅就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在侦察,并未有消息称行为人除“引诱未承认聚众淫乱罪”外还涉嫌强奸或其他罪名。

 

四、未成年人保护

近年来,未成年犯罪事件逐渐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鉴于未成年人的认知能力和社会经验相对有限,其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较易受到外界因素的影响,因此,我国在法律层面对未成年人的保护给予了极高的重视,对待未成年犯罪问题亦持极为审慎的态度。

为确保未成年人能在健康、安全的环境中茁壮成长,我国从法律层面为未成年人构筑了一道坚实的保护屏障。

在未成年受到侵害的问题处理上,各国法律都是从重严惩,我国更是对侵害未成年的犯罪零容忍,在最大限度保护未成年的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尽可能的降低不法侵害对其身心的不良影响,保护其身心的健康成长。

在处理未成年犯罪问题,应始终秉持审慎、教育的原则,同样旨在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法律允许的限度内给予其改过自新的机会,促进其健康成长。

 

聚众淫乱罪的法律规定

聚众淫乱罪,是指聚集众人进行集体淫乱活动的行为。聚众,是指三人以上聚集在一起从事淫乱活动。淫乱行为除了指自然性交以外,还包括其他刺激、兴奋、满足性欲的行为,如聚众从事手淫、口交、鸡奸等行为。

我国刑法第三百零一条第一款【聚众淫乱罪】规定,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一款是关于聚众淫乱犯罪及其处刑的规定。根据本款规定,聚众淫乱犯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行为。这里所说的“聚众”,是指在首要分子的组织、纠集下,多人聚集在一起进行淫乱活动。在男女性别上,既可以是男性多人,也可以是女性多人,还可以是男女混杂多人。

所谓“淫乱活动”,主要是指性交行为,即群奸群宿。根据本款规定,聚众淫乱犯罪,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里的“首要分子”,是指在聚众淫乱犯罪中起策划、组织、指挥、纠集作用的为首分子;“多次参加的”,一般是指三次或者三次以上参加聚众淫乱的。对偶尔参加者,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或者给予必要的治安处罚,不宜定罪处刑。

 

聚众淫乱的定罪标准

(一)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通知。

(公通字[2008]36号)

第四十一条[聚众淫乱案(刑法第三百零一条第一款)]组织、策划、指挥三人以上进行淫乱活动或者参加聚众淫乱活动三次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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