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绍卖淫罪的案例:男子为女子网络招嫖
近宁都县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审理,以介绍卖淫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已缴纳),对其退缴的违法所得9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2022年8月至9月,被告人杨某在宁都县城通过手机微信中的“附近的人”添加好友,为卖淫女梁某某、王某某二人进行网络招嫖,介绍二人进行了多次卖淫活动。期间,被告人杨某还驾驶电动车接送梁某某、王某某进行卖淫。杨某从每单嫖资中抽取50元至200元不等的价格作为酬劳,共计非法获利9000元。
被告人杨某于2022年9月27日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以非法牟利为目的,介绍二人以上卖淫,其行为构成介绍卖淫罪。被告人杨某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其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系累犯,应从重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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