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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普法:未经同意直播入境,侵犯他人肖像权

发布日期:2024-04-15 阅读:400

律师普法:未经同意直播入境,侵犯他人肖像权

 

侵犯肖像权当担责

现在很多主播和公司随时随地都在直播,一不小心就会侵犯他人隐私和肖像权,面对众多消费者的质疑和批评,商家回应直播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展示消费场景。在被问及是否会向顾客征求入镜同意时,某商家主播称,“不可能每个人都去问一下”,还强调他们在直播过程中并未对顾客造成任何实质性损害。

 

法律依据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规定,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商家了扩大宣传,提升销售业绩,在公共场所通过直播或者短视频形式展示消费场景本无可厚非,但如果未经消费者同意将其入镜宣传,这就涉及到公民肖像权、隐私权等保护问题。

 

律师:消费者可通过多种方式维权

 

律师表示,当消费者发现自己被迫直播入镜时,可及时与商家沟通并要求其删除相关内容。若商家不予配合,消费者有权通过向相关部门投诉、向法院提起诉讼等方式,强制商家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

 

律师建议有关部门也应加大对该类行为的处罚力度,引导经营者通过合法方式进行宣传,不能用侵犯消费者利益的方式为自己牟利。

 

另外商家在追求营销效果的同时,应关注顾客的舒适度。过于频繁的直播或过于侵入式的营销方式可能会让顾客感到不适。“商家如果通过直播方式进行营销,建议进行事先协调,找愿意配合的消费者进行参与直播入镜,不仅不会侵权,直播效果也会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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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律师普法 未经同意直播入境 侵犯他人肖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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