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2人卖淫的,不构成组织卖淫罪,但会受到行政处罚,即会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组织卖淫罪,是指以招募、雇佣、引诱、容留等手段,纠集、控制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根据法律规定,以招募、雇佣、纠集等手段,管理或者控制他人卖淫,卖淫人员在三人以上的,才会被认定为“组织他人卖淫”。
法律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七条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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